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免费全文 宅男、职场、老师全文无广告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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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是中书,卷七,给事中的小说是《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是作者卜宪群倾心创作的一本争霸流、历史、军事小说,书中主要讲述了:理宗寝政候,改元“端平”,以示与民更始,将史...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品字数:约64.8万字

作品时代: 现代

作品状态: 已全本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在线阅读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第30部分

理宗,改元“端平”,以示与民更始,将史弥远的羽中最为人恨的“三凶”李知孝、梁成大、莫泽贬黜,试图改善朝局。为治贪浊之风,他还制《审刑名》,将官员犯入己赃与谋杀、故杀、放火等罪同列。《宋史》卷二百《刑法志二》多次下诏申严赃吏之,官员贪赃,“并籍其家”。《宋史全文》卷三十三,端平元年五月乙巳。还撰《训廉》、《谨刑》戒饬百官,《宋史全文》卷三十三,淳祐四年正月壬寅。也实际惩治了一些贪官。如端平元年(1234年)六月,知安庆府林棐因“赃状显著”而被“追三秩勒讼釜州居住,委官究实追赃”。《宋史全文》卷三十二,端平元年六月丙子。淳祐三年(1243年)四月,知严州李弥高、赵与汶皆因“侵取酒息”各被夺官二秩;六月,嘉定知县旨枹因赃罪被除名勒,流一千里羁管。《宋史全文》卷三十三,淳祐三年四月甲戌、六月庚午。淳祐七年(1247年)四月,知广州张公明因贪不法而被贬至南安军居住。《宋史全文》卷三十四,淳祐七年四月丁酉。但此时惩治赃官的度已远远无法与宋初相比。

宋理宗除了尊崇理学外,在治国理政方面作为有限。在蒙古大军境的形下,不认真处理急政要务,唯知享乐宴安,贪鄙好,挥霍无度。而董宋臣、丁大全、马天骥、贾似之流窃威福,相与始终。时人已将当时的局面与徽宗末年相提并论。

当时官吏“贪浊成风,椎剥滋甚”【《宋史全文》卷三十三,嘉熙四年十月丁酉】,几乎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魏了翁指出,当时财用不足的一大原因,就是“贿赂公行,牧守监司敛百献十”[宋]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十九《内引奏事第四札》,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中饱私囊,全然置国家命运于不顾。就连贾似也曾对理宗说:“裕财之,莫急于去赃吏,艺祖治赃吏,杖杀朝堂,孝宗真决面,今行之,则财自裕。”【《宋史》卷四十二《理宗纪二》】。

当时吏治腐败的又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冗官严重。

据洪迈统计,绍熙二年(1191年),全国有京朝官和选人一万七千二十八人,大、小使臣一万六千四百八十八人,计三万三千五百十六人,大大超过了北宋治平四年(1067年)的二万四千人。如包括当年科举入仕和次年的奏荐恩泽,官员计将达到四万三千人。洪迈认为,冗官之多,已使南宋社会“病在膏肓,正使俞跗、扁鹊持上池良药以救之,亦无及已”【《容斋四笔》卷四《今官冗》】。

宋理宗虽也采取了若措施,如取消堂除,减少内降恩泽,减少权摄官和科举取士员额,严格升迁之制等。但各路监司要么敷衍塞责,要么消极抵抗,基本上都无法落实。到理宗期,随着宦官、外戚专权,“官以贿成”,一切良法美意都成了虚设。参见《宋史全文》卷三十三,淳祐元年六月戊寅。

政治腐败又导致法制败。宁宗、理宗时“刑狱滋滥”,“天下之狱不胜其酷”。地方官往往借狱讼之事索取贿赂,否则“意所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杀,则令证其当之罪”。贪官污吏逞其私、上下其手、擅置狱、非法残民的事情屡见不鲜。参见《宋史》卷二百《刑法志二》。

由于军政不修,武将、边帅的贪腐与文官一样严重,克扣军饷,虚报军额,经商渔利,假公济私,无所不为。宁宗时,淮东提举常平陈绩上疏云:“主将克剥至重,莫甚于今,私役之弊,买工之弊,差使营运之弊,未尝少革,是犹曰公家之事然也。至于屯驻之所,私买田宅,役官兵以为之管,役军匠以为之营造,竹木砖瓦之属,悉取之官。国家竭民以养兵,而诸将乃竭兵以奉己。”《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五。理宗期,著作佐郎高斯得奏称:“今江淮荆蜀,符籍半虚。主帅务私财为囊橐,株盘结,未有能穷其利而一清。”[宋]高斯得《耻堂存稿》卷一《对奏札》,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

贾似实行“打算法”,希图整治军队中贪污腐败的现象,减少军费开支,同时也是为了在军中立威,排斥异己。实际上却受到军队将领的抵制,造成了诸多恶果。

终理宗之世,吏治江河下。至度宗时期,已是病入膏肓,不可救药。

度宗即位,贾似以策立功被尊为“师相”,权较理宗末年还要煊赫。贾似专掌国柄,为皇帝的宋度宗只能拱手而已王瑞来《宋季三朝政要笺证》卷四,咸淳十年七月,中华书局点校本,2010年。。他将大小朝政付给馆客廖莹中、堂吏翁应龙,自己则在葛岭过着醉生梦的生活,以、斗蟋蟀为“军国重事”。因为贾似大权在,所以“吏争纳赂美职,其为帅阃、监司、郡守者,贡献不可胜计。……一时贪风大肆”。

贾似为了防止台谏官弹劾自己,“悉用庸懦易制者为之”。史称:“似居,凡台谏弹劾、诸司荐辟及京尹、畿漕一切事,不关不敢行。”“小忤意辄斥,重则屏弃之,终不录。一时正人端士,为似殆尽。”以上见《宋史》卷四百七十四《贾似传》。在这种情况下,他所任用的台谏官员自然不敢秉持正义,抨击权贵,只是尸位素餐,聊“应故事而已”《宋季三朝政要笺证》卷四,咸淳二年。。

他还设置“士籍”,控制士林舆论。对于甘心投靠的无耻之徒则曲意拉拢,为他歌功颂德。史称“似既专恣甚,畏人议己,务以权术驾驭”,“由是言路断绝,威福肆行”。来,就连他的信王爚也说:“本朝权臣稔祸,未有如似之烈者。”《宋史》卷四百七十四《贾似传》。

面对危如累卵的边境形,贾似一筹莫展,既无心也无法组织起有效的抵抗。襄樊保卫战失败,南宋大已去。元朝君臣已经发出“四海混同,可计而待”《元史》卷八《世祖纪五》。的豪言,灭亡南宋的信心更加坚强。

咸淳十年(1274年),宋度宗病。其子恭帝继位,太皇太谢氏垂帘。谢太虽“以兵兴费繁,自裁节”《宋史》卷二百四十三《妃传下》。,减少了一些冗官和冗费,又迫于舆论讶璃罢免了贾似,然而已经为时太晚。

德祐二年(1276年)二月,元军入临安。三月,掳恭帝及皇、官员数千人北上,南宋实际已经灭亡。来其残余量又在东南沿海坚持了三年的抗元斗争,终归于失败。

第68章 宋朝法律中有关反腐败的条文规定(1)

本章的编写主要参考了陈骏程《宋代官员惩治研究》(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郭东旭《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载《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淮建利《北宋初年惩贪措施述论》(《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郭东旭《宋朝以赃致罪法略述》(《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金中枢《宋初严惩赃吏》(载《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二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2年),赵晓耕《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薛梅卿《宋朝矜贷赃吏之法介评》(《法学评论》1993年第4期)等。

治理腐败离不开法律,必须制定严密而完备的规章制度,使贪者无机可乘。一旦贪污,则严惩不贷,使贪者不敢以试法。宋代为惩治腐败,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第一节赃罪立法

宋代官员犯赃罪主要有以下形式:1贪污;2行贿受贿;3卖官鬻爵;4公款请客礼,宋代谓之苴、馈;5侵羡余,中饱私囊;6相请托;7经商。宋代统治者刻认识到赃罪问题的危害,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中有关赃罪的规定

宋太祖立国之初即令窦仪等人制定《宋刑统》,对赃罪作了详的规定。“在律,正赃唯有六: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窦仪等《宋刑统》卷四《名例律•赃物没官及征还官主并勿征》,中华书局,1984年。

(1)行贿罪,即以钱物贿赂官吏,请官吏利用职权违法帮助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宋刑统•请公事》明确规定,行贿与受贿同为犯罪主,双方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双方因责任不同、贿赂钱物的多少及情节的重而受刑罚有异。“诸有所请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属为请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者加本罪一等。即监临、要,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者减一等。”“诸受人财而为请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又议曰:“受人财而为请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监临、要准枉法论,即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无禄者减一等。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若受他人之财许为嘱请,未嘱事发者,止从坐赃之罪。”“诸有事以财行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依已分法。”《宋刑统》卷十一《职制律•请公事》。

(2)受贿罪,是官吏接收他人钱物贿赂而利用职权非法为他人牟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宋律区分为枉法赃和不枉法赃,即受贿枉法与受贿不枉法。《宋刑统•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宋刑统》卷十一《职制律•枉法赃不枉法赃》。按照宋律,无论有事无事、是否枉法,只要官吏收取当事人钱财,就是犯赃;即使事先没有得到许诺而事收受当事人钱财,只要该事枉法,即以枉法赃论罪。也就是说,不论是否枉法,不论行贿人的私利是否得到,不论是事还是事收取钱物,只要官吏收取他人的钱物,就要以赃论罪,即不影响犯罪的定,而只是由于犯罪情节和果的不同而疽剃量刑不同,即处罚的重不同而已。“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宋刑统》卷十一《职制律•枉法赃不枉法赃》。

(3)受所监临赃。《宋刑统》:“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百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若买卖有胜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胜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溢付、器之属,经三十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婢、牛马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其于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胜利及悬欠者,亦如之。”“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又疏议曰:“强取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计赃准枉法论。其有酒食、瓜果之类而受者,亦同供馈之例,见在物征还主。若以畜产及米面之属馈饷者,自从受所监临财物法,其赃没官。”“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胜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诸因官挟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者为从坐。”《宋刑统》卷十一《职制律•受所监临赃》。

(4)监守自盗。《宋刑统》:“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宋刑统》卷十九《贼盗律•强盗窃盗》。又按《编》记载: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以,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自五匹徒二年,递加至二十五匹流二千五百里,三十匹即入绞刑”;大中祥符八年改为“三十匹为流三千里,三十五匹绞”。《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癸巳。《庆元条法事类》:“诸监临主守自盗财物,罪至流,本州,三十五匹绞。”[宋]谢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七《监司巡历》,《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5)坐赃。《宋刑统》:“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又疏议曰:“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坐赃》。

(6)馈遗。《庆元条法事类》:“诸发运、监司、察访司,外都丞,应制置提点、提举官并朝廷省、台、寺、监差官出外,(以上属官同)若经略安、总管、钤辖司差本司官于所部办,缘边安出巡,于所辖并办处越等及例外受供给、馈者,以自盗论。”“诸监司不系置司去处,辄置买非用供家之物者,徒二年。”“诸监司、知州,非任替移,虽有例册辄馈罢任之物及受之者,并坐赃论。”“诸帅司(监司守臣同)非法妄以犒设为名辄馈及受之者,并以坐赃论。

即兵官因按而经由州军辄以馈准折钱物并受之者,罪亦如之。”“诸发运、监司巡历,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诸帅臣、监司、守、令子及随行属、门客,于所部扰,收受馈及非所处饮宴者,杖八十。”“诸发运、监司,在路受排顿者,徒二年。”“诸监司属官,辄离本司出诣所部若行移文书下州县,及差委办公事不经诣所差处,并缘路见州县官若受馈者,各徒二年。”“诸朝廷遣使出外及专差量公事官,所至辄受供给、馈者,以自盗论。”“诸品官以金缯珠玉、器用什物、果实醯醢之类遗按察官及权贵若受之者,并坐赃论。”“诸内外见任官,因生辄受所属庆贺之礼(谓功德疏、放生之类)及与之者,各徒一年,诗、颂等减一等;所守赃重者,坐赃论。”“诸季点官,受所季点县镇寨官遗者,徒二年。

有公使而例外受者,准此。”“诸内侍官,辄与见任主兵官通,假贷馈者,流二千里,量重取旨编置。其转归吏部内侍,辄往边守及有上文违犯者,除名勒。”“诸路帅臣,不因赏给将士将犒赏钱物妄作名目,馈监司或属官机幕及受之者,以坐赃论。”“诸发运、监司,若朝省所遣官至本路,辄以药馈,(非以药,别为名目馈者同。)徒二年,折计价直以自盗论。”“诸缘边州及镇寨,于例外馈,以违制论,受者准此。

办官属唯听受到发、酒食,其余供馈及一季内再至,虽酒食各不得受,违者,杖一百,所官司罪亦如之。朝廷遣使或监司于例外受者,奏裁。”“诸州应供给、馈监司(属官、吏人同),辄于例外增给及创立则例者,以违制论。”“诸公使辄非法于额外营置钱物,或排顿若例外巧作名目馈及受,并在任官月给有次而特人,或以酒及应公使物馈出本州界,各徒二年;若无名过有特,减三等。

即以公使见钱、金帛珍遗人,准盗论减一等。知而受之并非果实食物更相遗而入己,或知州、通判于月支供给外受时新折之类,坐赃论。”以上见《庆元条法事类》卷九《职制门六•馈》。

除惩赃之法外,宋代皇帝还多次诏令严惩官吏赃罪。太祖时严惩赃官,即使遇朝廷大赦,“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宋史》卷二《太祖纪二》。。建隆三年(962年)十一月诏:文武官员“今奉命诸,不得妄有请讬,如违,重寘其罪”《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戒饬百僚奉命诸不得妄有请讬诏》,中华书局,2009年。。开六年(973年)十一月诏:“诸州吏及监当官等无或隐庇得替人,事觉,当重寘其罪。”《编》卷十四,开六年十一月丁卯。

太宗时,“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宋史》卷四《太宗纪一》。。即使遇朝廷大赦,“十恶、官吏犯赃至杀人者不赦”《宋史》卷五《太宗纪二》。。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七月庚午诏:“诸库藏敢权衡以取羡余者。”《宋史》卷四《太宗纪一》。又规定:“凡左藏及诸库受纳诸州上供均输金银、丝帛暨他物,令监临官谨视之。

欺而多取,主称、藏吏皆斩,监临官亦重置其罪。罢三司大将及军将主诸州榷课,命使臣分掌。掌务官吏亏课当罚,吏以下分等连坐。”《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己巳诏:“自太平兴国元年乙卯以,京朝、幕职、州县官犯赃除名诸州者,纵逢恩赦,所在不得放还,已放还者,有司不得叙用。”《编》卷十九,太平兴国三年六月戊辰。

真宗多次申严赃吏之法。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诏:“官吏犯赃,勿以赦原。”[宋]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七,大中祥符元年五月,中华书局,2006年。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诏:“屡降诏条,杜其请讬。承宽渐久,为弊滋。”“起今,文武官、诸人,如复敢于诸处嘱公事,保庇豪右者,并委所在官司事以闻,文武官并行贬削,诸人决;情理重者,自从重法。

官司不即觉察,与犯者同罪。”《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九《约不得嘱公事保庇豪右仍贷今诏》。大中祥符九年三月癸丑诏:“官吏犯赃被劾,有故延岁月以俟赦宥者,自今法寺勿以赦原。”《编》卷八十六,大中祥符九年癸丑。天禧三年(1019年)九月甲戌诏:“自今应犯赃注广南、川陕幕职州县官,委逐路转运使常切觉察,如更犯赃罪,永不得叙用。”《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二《戒约犯赃官诏》。

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正月丙申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者,中书籍其姓名,罪至徒者,永不录用。”《宋史卷》卷二十五《高宗纪二》。“犯枉法、自盗,罪至者,籍其赀。”《朝杂记》甲集卷六《建炎至嘉泰申严赃吏之》,中华书局,2000年。孝宗“诏戒兵将官结内侍,公行苴,自今有违戾,必罚无赦”《宋史全文》卷二十四(下),乾三年八月乙未,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光宗时,“官吏赃罪显著者,重罚毋贷”《宋史》卷三十六《光宗纪》。。理宗时,“诏严赃吏法”《宋史》卷四十三《理宗纪三》。。度宗咸淳七年(1271年)正月乙丑,“诏戒贪吏”《宋史》卷四十六《度宗纪》。。

二、止官员经商的立法参见张邦炜《宋代官吏经济违法问题考察》,《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1期。

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化,而当一些官员“利”之心不断膨,不再足于正当的俸禄时,他们必然会选择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利。为官经商、与民争利这一在宋代官场中颇为流行的牟财手段,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产生的。有的官员“托肺腑之,为井市之行;以公侯之贵,牟商贾之利。占田畴,擅山泽,甚者发舶舟,招蕃贾,贸易货,麋费金钱。或假德寿,或托椒,犯法冒,专利无厌”《宋史》卷三百八十八《陈良祐传》。。将领们很会经营,为使自己获利而将本钱强行支付给士兵,迫其出外经商,官兵们“须往返三、五次,方得钱足”《文忠集》卷一百四十六《奏诏录一•与蔡戡咨目》。。军队将领和一般官员都想方设法为己敛财,这种官员滥用权的行为,必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官员经商,是利用其所掌的公共权来牟取私利,不但不能促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而会严重破社会经济秩序,并最终会危及统治。宋代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官员经商对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危害,所以一开始就明令止官吏经商。

第69章 宋朝法律中有关反腐败的条文规定(2)

官吏经商引起封建统治者的高度重视。针对官员违法经商益突出现象,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五月曾下诏严官吏“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乙丑。,明确止官员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只不过宋太祖时止得还不够彻底,全面止官吏经商始于宋太宗期间。宋太宗即位不久即诏:“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有不如诏者,州县吏以名奏闻。”《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至元年(995年),太宗又诏:“食禄之家,不许与民争利”,“内外文武官僚敢遣信于化外贩鬻者,所在以姓名闻”。《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诏:“京朝幕职官、州县官,今在任及赴任得替,不得将行货物兴贩。如违,并科违敕之罪。”《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神宗时规定:“今朝廷所以条约官户,如租佃田宅,断买坊场,废举货财,与众争利,比于平民,皆有常。”[宋]苏辙《栾城集》卷三十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中华书局,1990年。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八月诏:“官司毋以陕西路所给盐引回易规利,犯者,以违制论。”《编》卷四百一十三,元祐三年八月丙申。来宋徽宗、宋高宗、宋孝宗等都曾下诏重申此令。宋徽宗规定:“如有收买,其知(州)、通(判)诸官员并市舶司官并除名,使臣决,所犯人亦决。”《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九。宋高宗改为“徒二年断罪”《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三,绍兴二十二年十月辛巳,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至于朝廷关于盐、茶、酒、矾等专卖的规定,官吏照样不能违反。宋仁宗时,淮南转运使张可久“自贩私盐”,被削职;《包拯集编年校补》卷三《请赃吏该恩不得叙用》,黄山书社,1989年。宋孝宗时,知秀州(治今浙江嘉兴)周极“酤卖私酒”,被免职。《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二五。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内侍官,因使私贩物者,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五《职制门二•奉使》。“诸发运、监司巡按,以所得酒卖易,杖一百。”《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门四•监司巡历》。

对于官吏经营海外贸易,更是严加止。宋太宗曾下诏:“市舶司监官及知州、通判等,今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如违,当重置之法。”《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至元年(995年)三月,诏广州市舶司曰:“自今宜令诸路转运司指挥部内州县,专切纠察,内外文武官僚敢遣信于化外贩鬻者,所在以姓名闻。”对此,孝宗也多次下令行限制,“见任官以钱付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宋史》卷一百八十八《食货志下八》。。

而对于军队中私役士兵和迫使士兵经商的问题,也作出规定,“不许私役战士盖造私第营葺廊,修筑园圃及兴贩工组等”,如有违犯,“重置典宪”,《系年要录》卷二百,绍兴三十二年六月戊寅。“诸军不得令军人回易及科敷买物,克剥士卒”《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六。。但是,由于为官经商在宋代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并且有一定的隐蔽,所以终宋一代始终没有得到的解决,各项法令在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除最高统治者三令五申规限官吏经商行为外,宋朝对其他违法经商的规定,诸如不许擅自挪用公款,不许制造、出卖假冒伪滥商品,不许私造私贩榷专卖品,不许逃税抗税等制度,对官吏经商同样有适用作用。

宋代官员因违法经商而受惩治者多被处以贬降,严重者也有隶、处等。如:乾德四年(966年)六月丙午,“澧州全绍坐纵纪纲规财部内,免官”《宋史》卷二《太祖纪二》。。太宗时,“右千牛卫将军董继业知辰州,私贩盐赋于民,斤为布一匹,盐止十二两,而布必度以四十尺,民甚苦之。有诣阙诉其事者,下御史狱鞫实,于是责继业为本部中郎将”《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壬申。。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和岘为京东转运使,“好殖财,复侮人,尝以官船载私货贩易规利。初为判官郑同度论奏,既而彰信军节度刘遇亦上言,按得实,坐削籍,隶汝州”《宋史》卷四百三十九《文苑一•和岘传》。。太平兴国四年三月癸未,“引使、汾州防御使田钦祚护石岭关屯军,与都部署郭不协。贼兵奄至,钦祚闭自守,既去,又不追;月俸所入刍粟,多蓄之以竢善价而规其利,为部下所诉。诏鞫之,钦祚伏,责授睦州团练使”《编》卷二十,太平兴国四年三月癸未。。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丁酉,“监察御史张弃市。拜堑知蔡州,假贷官钱,居籴粟麦以利故也”《编》卷二十二,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丁酉。。

三、越诉法的创立

宋代统治者承继唐律精神,严越级诉讼。《宋刑统》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诸词讼,及诉灾沴,并须先经本县,次诣本州、本府,仍是逐处不与申理,及断遣不平,方得次第陈状,及诣台省,经匦状。其有蓦越词讼者,所由司不得与理,本犯人准律文科罪。”《宋刑统》卷二十四《斗讼律•越诉》。乾德二年(964年)正月诏:“设官分职,委任责成,俾州县以决刑,见朝廷之致理,若从越诉,是紊旧章。自今应有论诉人等,仰所在晓谕,不得摹越诉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即本属州县,据所诉依理区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八《越诉诏》。

然而,对官员贪赃枉法,宋朝却许人越诉。端拱元年(988年)七月,依虞部郎中张佖所言,“自今除官典犯赃、袄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自余越诉,并准旧条施行”《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二。。徽宗政和七年(1117年)五月,以监司州县共为赃,“许民径赴尚书省陈诉”《宋史》卷二十一《徽宗志三》。。绍兴元年(1131年)十一月十三诏:“官员犯入已,许人越诉。其监司守倅不即究治,并行黜责。”《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五。权贵及市舶官员利用职权非法和买藩商货物,许外商越诉。官吏假公济私,名曰和买,实则不给一分钱。宋王朝对此严加绝。宁宗开禧“三年正月七知南雄州聂周臣言:‘泉、广各置舶司以通藩商,比年蕃船抵岸,既有抽解,许从货卖。今所隶官司,择其精者,售以低价。诸司官属复相嘱讬,名曰和买。获利既薄,怨望愈,所以比年藩船颇疏,征税暗损。乞申饬泉、广市舶司照条抽解、和买入官外,其余货物不得毫发拘留,巧作名,违法抑买。如违,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仍令比近监司专一觉察。’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至三四。。为防止越诉人遭打击报复,绍兴十二年(1142年)五月六诏:“帅臣诸司州郡自今受理词诉,辄委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违法官吏并取旨重行黜责”《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

南宋时期,内忧外患的局,残破的社会经济,腐败的官吏制度,直接摇着赵宋的“中兴大业”。南宋统治者知“民心之向背,即天心之向背”,如果“权臣之末,货赂公行,诛既广,民不堪命”《宋季三朝政要笺证》卷一。,就必然造成百姓的反抗。南宋统治者为了钳制州县官吏的违法害民,在设立民事被罪法,强化监司职责的同时,又增置越诉之法,广开越诉之门。绍兴二十七年侍御史周方祟说:民间词诉,“苟情理大有屈抑,官司敢为容隐,乃设为越诉之法”《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九。。宋孝宗乾六年(1170年),权户部侍郎王佐也说:“朝廷虑猾吏之为民害,故开冒役越诉之门。”《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三三。从这两个人所谈的情况可知,南宋统治者增设越诉之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官吏的肆意刻民,达到宽恤民,恢复生产,巩固中央集权的目的。南宋法律规定:“诸奉行手诏及宽恤事件违戾者,许人越诉。”《庆元条法事类》卷十六《文书门一•诏勅条制》。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南宋准许越诉的范围很广泛,凡是官吏不奉行诏令,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民事,不宽恤民,都准许越级诉讼。南宋越诉法的增设,越诉门的广开,是为其“以民事为急务”、“宽民为大计”的治国理政方针务的,是南宋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节渎职罪立法

一、滥用权

官员本应依法正确行使自己手中掌的公共权,但实际上,专制王朝的官员往往将自己手中掌的权视为私有工,以自己的喜怒哀乐和一己之私而滥用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专制王朝的统治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专制王朝对滥用权行为也要予以惩治。宋代也不例外。

鉴于五代以来“州郡掌狱吏不明习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编》卷二,建隆二年五月。的训,宋代止滥施刑讯,疽剃剃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宋刑统》规定不得对七十岁以上老人、十五岁以下少年和残疾者行拷讯,“违者以故失论”。《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第二,《宋刑统》规定,拷讯所用之杖“皆削去节目,三尺五寸。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徒一年。即杖簇熙倡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决罚不如法》。。宋代还下令毁弃非法讯。如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诏令将“非法讯,一切毁弃,提点刑狱司察之”《编》卷六十七,景德四年十月乙卯。。绍兴十一年(1141年)四月,高宗诏令各地将“讯非法之并行毁弃,尚或违戾,委御史台弹劾以闻”(《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二○)。

第三,规定不得由胥吏擅行拷讯。“诸应讯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拷讯,违者杖六十。”《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拷讯者取众证为定》。“其当讯者,先疽拜倡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者,论为私罪。”《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太平兴国六年(981年)诏:“自今系如左佐明而捍拒不伏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六《刑五》。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五月诏:“大辟公事,自今令吏躬问逐……违慢致有出入,信凭人吏擅行考决,当重行朝典。”《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四。

第四,明确规定了拷讯程度和次数及对违反规定滥施刑讯的处罚。《宋刑统》规定:“诸拷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者,徒一年半。”“有挟情托法,枉打杀人者,宜科故杀罪。”《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拷讯者取众证为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及恐迫人致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减斗杀伤罪二等。”“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行罚,及人不捶拷而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至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从斗杀伤法。”《宋刑统》卷三十《断狱律•监临官捶迫人致》。太平兴国九年诏:“自今诸敢有擅掠者,悉以私罪论。”《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九》。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六月诏:“州县官非理科决罪致,虽系公罪者,本处未得批罚,奏听裁。”《编》卷一百一十四,景祐元年五月乙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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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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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卜宪群 类型:虚拟网游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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